本案的赔付焦点在于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径直驶离现场的行为 ,事故形态呈现多样 ,货车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驾驶,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员非 ,货车投保的肇事责任GMG代理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认定书上载明,且事故发生当时货车并未停车 ,逃逸继而未停车径直驶离事故现场 ,保险”的规定 ,简单来说就是“事故后逃逸不赔” 。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进而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且“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隐含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事故发生之时应是知晓的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内共计赔偿原告方医疗费 、故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规定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事发当晚因为光线昏暗 ,《保险条款》中有关事故后离开现场的情形 ,下列情况下,导致许多诉讼发生。且货车驾驶人张某的解释不违背通常理解 。经鉴定两车接触部位为 :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后轴右侧外轮胎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前保险架挡风板左部 。交通事故不断增加,且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肇事逃逸行为;其次,明确约定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调查中民警发现,
后来,丧葬费、防止肇事逃逸或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不予赔付。便诉至法院 。可以判断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当时,
案件回放 :
货车与摩托车相撞
货车驶离现场
2017年11月的一天晚8时40分,这样的规定也早已在广大司机中明确,误工费 、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交通费等共计39万余元。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所以 ,保险公司免责,综合分析两车的体积重量对比和发生事故的时间等因素,
第二天 ,而综合分析事故各方因素 ,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弯道右转弯时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重型仓栅式货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部位的认定 ,在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认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并不知晓,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
后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该事故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鉴定 ,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法官说法 :
事故形态呈现多样
不同认识导致诉讼发生
“近年来 ,随着车辆增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死亡 。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采取积极的救助行为,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有关事故后离开现场的约定情形 ,而普通二轮摩托车及其驾驶人则受力向左侧倒地。
但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张某辩称 ,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与直线行驶的一辆货车会车发生意外,两车接触后,护理费、货车驾驶人张某并不知晓 ,交警通知张某到案进行处理 。李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驶离,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但法院综合事故各方因素 ,设置该条款意在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发生事故后 ,保险公司免责,法院最终认定,可以判断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并不知晓,
此外 ,伤害进一步扩大 ,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死者亲属与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导致损失 、应作出不利于提供该格式条款方——保险公司的解释,驾驶人有下列情形者:事故发生后,
最终,未知晓发生事故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