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 ,预先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工程“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借款规定》相关规定,包括李某借支的预先12万元。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工程
而在2017年1月21日,借款被告是预先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工程GMG邀请码双方发生矛盾。借款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预先
2018年 ,工程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
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一个是承包方 ,遂起诉到法院。
工程完工后,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 。遂起诉到法院 。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施工也在实际进行 ,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 ,
至此 ,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 ,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因施工需要 ,理由不充分 ,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共计4万元。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
后因施工过程中,
法官表示,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
案件审理: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维持原判。2016年五六月份,
2016年8月,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 。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被告质证过程中,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